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怎样的

1. 主体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 用途限制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和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不得用于工商业或农业目的。
3. 福利性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作为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4. 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农民可以永久使用宅基地,除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
5. “一户一宅”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6. 稳定性与调节性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无限期使用,但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需要服从集体和国家的统一规划。
7. 从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不可单独流转,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8. 范围的严格限制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的用途,也不能任意扩大宅基地面积。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其作为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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