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 数额确定且已到期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确定、已经到期,并且有明确证据约定。
3. 无其他债务纠纷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只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情形。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需要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不能通过公告送达。
5.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通常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 未进行诉前保全 :债权人此前未对债务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7. 债务人在境内且非下落不明 :债务人需在我国境内,并且没有下落不明。
8. 书面申请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债权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申请成立,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失效,债权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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