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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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